当前位置  >   首页  >   产品  >  正文

天津代理报税塘沽区开发区保税区关于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价格:面议 2024-06-01 07:28:01 6787次浏览

代办天津开发区、塘沽区、保税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营业执照、注册公司手续、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法人变更、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公司注销手续、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代办代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代办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设立验资报告、增资、减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外汇收支审计。

..

天津爱立特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碧海鸿庭19栋2门404室电 话

Email:cxj3818@

/

关于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字体:【大【中【小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联系我们 一键拨号13920941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