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指南
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独立的地下工程,建有高层居住建筑的住宅建筑群;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总装机容量大于二百五十兆瓦发电厂,地下或电压为二百二十千伏以上变电站);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高层工业建筑,洁净厂房,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千平方米的丙类厂房、库房;
(七)总容积大于一千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区,总容积大于一万立方米的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八)列入本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的建设工程。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专家评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审核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消防验收申报指南
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验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