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内燃机(指往复式内燃机):是指燃料在一个或多个气缸内燃烧,推动工作活塞作往复运动,将燃料的化学能转化为机械功而输出轴功率的机械装置(GB/T 1883.1-2005)。内燃机按燃料类型的不同,分为柴油机和汽油机等。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1.多缸柴油机:按气缸数量分类时有超过一个气缸的柴油机。
2.单缸柴油机:按气缸数量分类时只有一个气缸的柴油机;
3.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是指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文界定的在“比油耗、比质量、排放、噪声方面符合条件(在规定限值以内)”的单缸柴油机;
4.通用小型汽油机:是指功率不大于30kW,且只适用于草坪机、油锯、发电机组、水泵机组、割灌机、打夯机、喷雾机、高压清洗机、中耕机、吹雪机等用途的汽油机(JB/T 5135.1-2013)。
表1 内燃机产品单元及说明
注:通用小型汽油机发证范围最大功率为30kW。
第五条 本细则发证的内燃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内燃机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