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助力车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助力车产品划分为一个单元(见表1)。
表1助力车产品单元及适用产品范围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只需按通则第八条要求提交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各一式三份)。
第七条 凡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