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尚未换发30万吨/年及以上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不含9万吨/年采矿许可证),15、21万吨/年采矿许可证可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可正常生产;到2020年底未取得30万吨/年及以上采矿许可证的,2020年12月31日后不再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此类煤矿需加快办理采矿许可证换发前相关手续办理。
三是未明确处置意见煤矿。原文“煤矿企业须在2019年6月30日前明确处置意见并申报,此类煤矿必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未取得批复的,自行淘汰退出;取得批复的,按照前述已批关闭煤矿或已批保留煤矿进行处置。”
释义:2019年底前完成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2020年不再受理此类煤矿作为保留主体申请,因此30万吨/年以下煤矿必须在2019年底前完成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2个时间节点,一是2019年6月底前明确处置意见并申报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明确保留或关闭,二是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处置意见:批复关闭的,按时限退出关闭;批复保留的,对照4种情况有序实施。未按时完成的,2020年不再纳入全省煤矿在册管理,煤矿自行淘汰退出。此类煤矿需加快兼并重组进度,地方政府要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实施方案批复,并按已批保留或关闭组织实施。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共四项。
第一项“加强组织领导。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协调指导,对煤矿在分类处置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市(州)、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对辖区有关煤矿逐一排查,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煤矿有序退出、社会稳定。退出煤矿业主要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实质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