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明确省、市县、企业各方责任。省级层面,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省能源局)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实施30万吨/年以下分类处置,对退出煤矿及时公示公告关闭,协调公告吊销、废止有关证照;对符合延续政策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办理。同时加强协调指导,对煤矿在分类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市县层面,各市(州)、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对辖区有关煤矿逐一排查,确定每处煤矿分类处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到辖区煤矿该保留的及时批复,该关闭的有序退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未批复实施方案煤矿推进情况由有关市(州)每旬一报。企业层面,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限期完成分类处置,按期上报工作进展,该关闭的按计划必须关闭,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按照国家关闭煤矿6条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项“强化安全监管。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纳入年度关闭退出范围煤矿,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煤矿监察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严防煤矿突击超能力生产。”
释义:地方政府要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依法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纳入2019年度关闭退出的煤矿,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监察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安排专人负责,严防煤矿出现最后的疯狂,突击生产、超能力生产。保留生产的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坚决做到“不合法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实施改造的,政府要加强指导,督促煤矿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改造,尽快建成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