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 sight draft )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的汇票,又称见票或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远期汇票按承兑人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4、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汇票的票据行为简图如图所示:
出票
(Draw/Issu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拒付和追索
(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的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