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须完整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在“申请承诺”栏作出所报送的资料为真实承诺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暂住证[驻青人员必须提供]、护照复印件)。
生产经营场所资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
以上资料,如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报送的资料重复,可不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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