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折旧的实质和目的不同
评估上的折旧,实质是资产评估建筑物的重置成本至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减损,即估算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贬值或损失。
因此准确地说,估价上的“折旧”不是原本意义上的折旧,而是一种减价修正,其目的是通过这种减价修正求得建筑物在资产评估基准日的现值。
会计上的折旧实质是建筑物这种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在产品成本中的分摊,其目的是使该固定资产的原始取得价值,通过折旧这种价值转移(摊销)形式而收回。
2、折旧年限不同
建筑物耐用年限一般分为自然耐用年限(物理寿命、自然寿命)和经济耐用年限,前者是指建筑物自建造完成之日起因使用、自然磨损达到不堪使用的年数。
后者是指建筑物自建造完成之日起,至建筑物使用收益与其使用成本相抵时点的持续时间。
3、确定折旧时对维修费用的处理方法不同
建筑物因使用、自然等原因,往往会造成建筑物的破损,于是就有了为保持其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的维护和修理;为了改进其性能、质量甚至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改良(改建、扩建)。
以经济上是否合理为标准,对建筑物的损耗分为可修复损耗和不可修复损耗两部分。
可修复损耗是指为了对各种原因引起的建筑物损耗进行修复,所投入的成本小于或等于修复后建筑物价值的增加,或小于或等于所得到的收益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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