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指南》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包括探矿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法、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以及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由于评估方法理论以及对参数选择的要求不同,某些方法适用范围重叠,同一矿床、相邻矿山采用不同方法评估,评估结果差异很大,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现象。为此,修改方案对方法的修改主要是统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DCF法,适当调整各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
统一DCF法
方法名称:将探矿权的折现现金流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统称折现现金流量法(DCF法),简称现金流量法(类似收益法是收益现值法的简称)。
1.《矿业权评估指南》采矿权DCF法存在的问题
折现率的口径问题。由于开发投资收益已在折现前扣除,因此,此计算模型采用的折现率应仅为资金成本(货币的时间价值)而不包含投资回报因素,最合适的应采用长期国债利率而不是五年期存款利率3.6%+风险报酬,即扣除开发投资收益方式折现率7%偏高。(2005年我国一期记帐式10年期国债利率4.44%,折现率按资金成本口径取5%即可。)这也导致采矿权评估方法设计时控制现金流出(该进成本、投资的不进)、以保证(提高)评估结果尽可能适应采矿权交易市场要求。类似的,收益法的折现率也存在同样问题。
扣除开发投资收益内涵问题。根据计算模型,扣除的应是开发投资的收益,而不是老指南的销售收入利润(开发投资与销售收入无线性相关关系),也不是现指南的净现金流量分成额。此外,现指南的净现金流量分成额也与评估界等关于无形资产(按财务部规定采矿权界定为无形资产)占项目净收益(净现金流量)比例公论(三分法除无形资产外的投资、经营管理占2/3)相矛盾。类似的,收益法的净利润贡献率也存在同样问题。
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取值数据来源问题。扣除开发投资的收益,在资产评估中常采用依据上市公司资料计算;老指南矿权评估中依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但统计年鉴中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指标收益指标仅有利润总额(企业利润与亏损合计),难以据此计算出净利润(缺亏损额、盈利企业所得税率不都是33%),因此也难以计算出总资产收益率(原来的销售利润率2.98%也存在同样问题)。因此,现行条件下难以准确计算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
2.《矿业权评估指南》探矿权DCF法及存在的问题
探矿权DCF法计算原理与采矿权DCF法类似,主要区别是开发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其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而是采用开发投资收益(回报)包含在折现率中,其折现率类似于项目经济评价(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矿地产经济评价)中折现率或基准收益率ic含义,包括了资金成本和投资报酬(含风险报酬和平均投资报酬)。经济评价中折现率为ic时,计算出的NPV净现值代表的是项目超出基准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反映投资可行性――NPV≥0。由此,在探矿权DCF法评估,当折现率由资金成本和行业投资报酬(基准投资收益)构成时,其项目净现金流量现值NPV即为项目超出基准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也即矿业权评估价值。
由于折现率对评估结果影响很敏感(尤其是建设投资较大时影响很大。通常折现率的百分数数位取整数,尤其是折现率采用无风险报酬+风险报酬这种风险累加法估算时,因数字有效精度取决于其构成中最短有效精度,故其百分数为整数),如何合理确定折现率是该计算模型成败的关键。
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用于评估值计算问题。与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整个项目的现金流入流出和收益情况不同,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是站在项目投资主体(自有资金)角度考察项目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其反映的是自有资金而非整个项目投资收益,从DCF法计算原理看,采用该表用于评估计算是不正确的。当项目投资较大时,全投资现金流量表和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评出的结果相差很大,理论上难以解释。此外,全投资现金流量表和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两个表折现率的含义是否相同、取值是否一致,也存在疑问。
综上所述,《矿业权评估指南》采矿权DCF法和探矿权全投资现金流DCF法计算模型均是符合评估价值内涵的,考虑到上述(参数)问题及国外矿地产DCF法评估通用模型,修改方案采用探矿权DCF法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评估计算模型统一DCF法(取消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评估、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折现率中包含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探矿权和采矿权DCF法统一方案,除《修改方案》稿讨论时有专家建议以“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为基础统一的意见外(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的问题见后叙),无其他意见。
3.DCF法适用范围
修改方案综合了各方意见,扩大了DCF法适用范围,除保留原来的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探矿权评估、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外,也可选择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普查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以及具备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DCF法是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对DCF法能否适用普查阶段矿权评估,尚有争议,主要是认为普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矿床,普查资源量误差很大,在评估其价值时应着重于该普查矿区的勘查前景而非眼前的资源数量。考虑到其仅限于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普查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主要是北方主要煤田(尤其是晋、陕、蒙、新等主要产煤区)煤层稳定、煤田总体已进行较高程度的勘查,在此较高勘查程度“背景”下的普查区类比估算得出的资源储量大致可靠这些条件下适用,因此,为解决评估中的实际问题,作为一种尝试,做出以上适用范围调整,也有待实践总结完善。
收益权益法
收益权益法是针对我国“双小”矿(矿床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财务或经济评价资料欠缺或不规范等条件下推出的,该方法存在对具体矿床开采条件等考虑不足等问题,评估计算可能过于简单化。但因该方法所需参数少、应用简单(也能避免评估结果的“随意性”),采用较为普遍,但有“过度”使用甚至超范围使用。因此,有建议取消或限制使用本方法。考虑到评估的历史延续性和方法选择的多样性(采用多种方法评估区间值时也可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且对服务年限较短的矿业权采用DCF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偏小甚至出现负数问题(相对于收益权益法),故《修改方案》保留收益权益法,同时,为解决该方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及该方法使用“过滥”问题,《修改方案》限定该方法适用范围,具备DCF法等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不使用收益权益法。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有建议在收益权益法原有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增加两个调整系数即资源质量系数(主要是针对金属矿种的品位)和开采条件调整系数,或者扩大权益系数的区间。考虑到金属矿品位品级等资源质量在产品价格中反映,开采条件复杂程度属成本因素,已在权益系数中反映,因此,增加两个调整系数似与原有的权益系数重复。至于调整权益系数的区间问题,方案稿曾考虑过,因区间大可能造成随意性大、有失严谨性、评估定量难等问题,且此方法可通过调整时点价格、限制使用范围等办法处理,故暂不修改。
收益法
收益法是针对正常生产矿山采用的,其实质和DCF法类似的,区别在于投资处理不同。收益法未考虑流动资金投入,将固定资产投资等以折旧形式进入总成本(DCF法为直接进入发生时点的现金流出、不进入经营成本),实际上未能真正反映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计算折旧时不计资金时间价值,累计折旧虽然等于固定资产投资额,但折旧费折现后累计值显然小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当折旧时间越长、折现率越高时,采用该方法计算的矿业权价值的偏差越大,这也是该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准确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及与国际通行方法接轨考虑,有部分专家、修改小组成员建议取消收益法。
由于收益法和DCF法评估经济参数基本类同,采用DCF法代替收益法关键问题是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能否合理取值。若固定资产投资取固定资产净值,通常正常生产的初期矿山采用DCF法也是可行的,但当剩余服务年限较短的中晚期矿山其固定资产净值不合理时,采用DCF法评估结果可能会出现问题(如固定资产净值尚余较大存量时,采用DCF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偏小甚至出现负数)。
考虑到我国其他评估行业收益法均普遍采用,《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保留该评估方法但应谨慎使用。评估时应现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选择适用收益法。
结合讨论意见,修改后的DCF法评估生产矿山采矿权时对固定资产投资作如下处理:具备在评估基准日相近时间完成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等资料时,可以参照新建和在建项目矿业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的处理方法确定固定资产投资;不具备近期完成的设计等资料时,可以用评估基准日企业已形成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及在建工程账面值,剔除矿山企业办社会资产和不良资产,作为评估采矿权采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注意的是,对于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原值,采用不同的折旧年限,进行折旧计算,固定资产计提完折旧后,折旧结束时点回收固定资产的残值,下一时点以不变价原则投入等额初始投资的更新资金,评估计算期末回收固定资产余值);对按企业已形成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及在建工程账面值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时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矿山原设计等资料及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构成,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或根据设计概预算定额标准指标,对评估对象矿山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或重新估算,以确定评估采用的固定资产投资。
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
方法名称:随DCF法修改名称,修改为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按《指南》规定,本方法现阶段主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