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从财税、金融等各方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取得了很好成效。商事制度改革创造了竞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投资热情,全国新登记的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截至1°月底,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达800多万户,具中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加大对新设企业的支持力度,让它们进得来、经营好、留得住,成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当勢之急。
总局个体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扶持/」'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有4个特庶:一是设计初衷针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二是对支持和扶持/」'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一走程度的整合;三是注重可操作性,着力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四是首次明确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各种政策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文件政策集中解决了小微企业面临的税费高、缺资金、用工难、缺人才、场地困难等问题。
个体司有关负责人还指出,建立完善小微企业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是文件政策的亮点之一。具体工作是依托工商部门所建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创建小微企业名隶库,汇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等信息,推进/」'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便于政府部门及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使各项支持政策能够惠及有需要的小微企业。
据了解,下一步各地区各部门将在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文件的各项政策意见。有关部门将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及时交流沟通,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以改革的精神创新工作理念,加强对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宣传解读,制走明确具体的工作措施,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深圳市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及政府性基金。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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