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二条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
第四十三条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生活垃圾准运证。运输厨余垃圾或者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建筑垃圾,应当专车专用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实施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的,应当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要求的设备或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实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及时告知渣土消纳场所。渣土消纳场所发现与实际接收的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处理,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城市垃圾日渐增长,如果不做处理,会严重影响生活环境。要进行处理就需要先收集然后统一清运处理,目前所实施的垃圾收集方法有三种,清运分为直接或间接两种模式。不同的垃圾处理设备不一样。我公司专注于垃圾清运服务。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和转运三个部分,在这其中收集和运输是每个系统共有的,而转运则视垃圾产生源至垃圾处理场的运输距离及收集车辆性状而设置。垃圾清运是指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的协调有序运行是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安全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
建筑垃圾清运:包括泥土、石块、混凝土块、碎砖、废木材、废管道及电器废料等。这类垃圾一般由建筑单位自行处理,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建筑垃圾进入城市垃圾中。 清扫垃圾清运:包括公共垃圾箱中的废弃物、公共场所的清扫物、路面损坏后的废物等。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和转运三个部分,在这其中收集和运输是每个系统共有的,而转运则视垃圾产生源至垃圾处理场的运输距离及收集车辆性状而设置。垃圾清运是指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的协调有序运行是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安全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