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担保人 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委托人 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 (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履约保函的优点 对承包方或供货方: 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压,获得资金收益; 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 对业主或买方: 合理制约承包人、供货方行为,良好维护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繁琐,提高工作效率。 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履约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收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约某项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