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蓝图设计标准
高层建筑消防蓝图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标准:
1 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部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
2 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
3 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
4 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深不应大于4m;
5 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6 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得有妨碍登高的高大乔木。
7 登高面范围内宜有建筑的出口。
违规未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建筑物已建成,须补办消防审核手续的:
1、按第二项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外,还须提交一份补办消防审核的申请书,说明违规原因;
2、公安消防机构安排进行现场检查,视乎情况依法处罚;
3、没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符合验收条件的,给予补办验收,若违反建筑消防规范,存在隐患需按规范整改后方办消防验收。凡补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的,均不作出时限承诺。
高层建筑消防验收中很多小问题容易被忽视点,成都消防施工在这里给大家做了以下总结:
1.土建防火封堵不到位 1)所有给水管道穿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2)所有电气管、桥架穿越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3)穿越平层及竖向的桥架内未采用防火封堵 4)所有通风、空调、防排烟管道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5)土建预留洞口后开孔未封堵 6)土建风道未封堵 7)玻璃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用不燃材料填充密实 8)防火墙未到顶 9)防火分区未形成
2.土建防火门 1)防火门安装反向,未开向疏散方向 2)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开设了非疏散门、洞 3)防火门检测报告与实体不符,防火门身份标示未张贴 4)闭门器、顺序器未安装 5)应设置单向逃生部位处未设置相应的开启装置 6)未按设计要求安装防火门
3.疏散 1)由于装修装设栏杆造成楼梯疏散宽度不够 2)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数量不够 3)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距离超标
4.消防车道 1)车道宽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2)消防扑救面未形成 3)环形车道未形成或回车场未形成 4)消防扑救面有高大树木或有障碍物 5)防烟楼梯间无前室、或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未设计正压送风系统
5.防火卷帘 1)导轨与墙体及柱体之间未封堵 2)卷顶部未完全封堵 3)双轨卷帘一侧未封堵到顶,形成单轨卷帘 4)穿越卷帘包厢的管道及桥架未封堵 5)疏散通道卷帘门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6)卷帘门手动拉链未设置拉链孔
6.建筑装修 1)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不当,特别是吊顶及墙面材料耐火极限达不到规范要求 2)建筑装修饰面影响消防功能的正常实现 3)消火栓箱门装修后无法打开 4)正压送风口、排烟口装修后出现风口与装修面层内漏风及检修不便的现象 5)格栅吊顶影响上喷喷水效果,灯槽内喷头影响喷水效果 6)建筑装修开设的检查孔部位及大小不满足正常检修的需求 7)大于60平方米的房间只设置1个门 8)会议室、观众厅等场所的门未向外开启
7.排烟口 1)设置位置过低,低于2米 2)设置在顶部的排烟口、排烟阀未设置手动控制装置 3)排烟口距离远点水平距离超过了30米 4)排烟口距离出口间距小于1.5米
8.排烟系统漏设 1)无自然通风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 2)超过60米长度的走道 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区域未设置排烟系统
9.防火阀 1)风管穿越防火分区,防火分割处未设置防火阀 2)防火阀安装距墙体超过200mm 3)常开、常闭排烟防火阀设置错误
10.自然排烟区域开窗净面积不满足规范要求
11.正压送风系统 1)部分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或前室未设置正压送风口 2)风口数量偏少 3)防排烟系统末端风口风量偏低,系统风量偏低可能的原因有: 风机风量不满足规范要求 土建风道封堵不严或未完全封闭 土建风道平层割断封堵平层风管有漏风现象 风机风压不足 系管道风阻过大 风机电源反相 4)排烟风机出风口与加压风机的进风口垂直距离小于3米 5)排烟风机出风口低于加压风机的进风口 6)排烟风机出风口与加压风机的进风口在同一面上时间距小于10米 7)排烟口与送风口距离小于5米 8)风机控制箱未设置在风机就近位置 9)正压送风口入口及机械排烟系统出口防雨百叶均未设置在室外与大气相通 10)电机外置式离心式风机未设置风机房
(1)关于备案。除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设计备案时,按照规定要求确定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此外,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关于抽查。对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里所规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从中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查。如果通过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发现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该消防设计文件就属于不合格。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经依法抽查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建设工程应当停止施工。对确定消防设计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凭证上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消防系统图等与消防设计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指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记录在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情形的,应当依法对建设、设计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组织修改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同意恢复施工。
(3)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