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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
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
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