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出具,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盖章);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防火门、灭火器、灭火器箱、消火栓、消火栓箱、水枪、消防水带、内可式接口、应急标志灯和疏散指示灯等)及抽样送检报告和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证明。
4、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鲜章),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或设计备案凭证)。
工程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商参加):工程竣工后,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商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项目监理部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注: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承包商整改完毕后,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检查,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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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