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检验检测:对新认定检验检测中心(机构)资质认定(CMA)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检验检测中心(机构)资质认定(CMA)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且检测设备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且检测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管理体系认证: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五条计量:按照 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 GB/T19022 相关标准要求,对新获得 AAA、AA、A 测量管理体系的企业,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知识产权和标准化:专利、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奖励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淮政办〔2020〕22号)执行。
第七条缺陷产品召回: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成效突出、受到市级以上通报表扬的县区,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
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主动实施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在申报政府质量奖、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申报要求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申请质量发展和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于每年 3 月底前提出上一年度奖励申请并报送材料。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兑现,依据相关办法认定,并对结果公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不得重复申领,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如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凡市政府已出台文件中列明奖补事项的,本办法不再重复奖补;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和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取得CMA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CMA是检测机构计量订证合格的标志,具有此标志的机构为合法的检验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面向社会检测,检验产品的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由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管理部门会同评审机构评审合格,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后,才能从事检测,检验活动。计量订证考核的内容重要是人员的资格(水平)、检验设备仪器的准确、精密程度,是否有必要的工作场地和工作条件,是否有健全的工作、管理规程、规章制度,是否有正确的工作依据和检验方法等。所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检测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获得“CMA计量认证”资质,否则构成违法。
认可工作程序
1、 申请
2、 受理
3、 技术评审
4、 审批
5、 颁发证书
6、 材料存档
7、 公布
收费
收费标准:1500元/家 (省级 1200元/家)
有效期
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由原来的3年更改为6年。实验室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验收申请更改为前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