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牌 号化 学 成 分a(质量分数)%CSiMnPSNiCrMoCuN其他元素SUS3040.081.002.000.0450.0308.00~10.5018.00~20.00----SUS304Cu0.081.002.000.0450.0308.00~10.5018.00~20.00-0.70~1. 30--SUS304L0.0301.002.000.0450.0309.00~13.0018.00~20.00----SUS3160.081.002.000.0450.03010.00~14.0016.00~18.002.00~3.00---SUS316L0.0301.002.000.0450.03012.00~15.0016.00~18.002.00~3.00---SUS3210.081.002.000.0450.0309.00~13.0017.00~19.00---Ti≥5×Ca表中所列成分除标明范围,其余均为值。表4
牌 号化 学 成 分a(质量分数) %CSiMnPSNibCrN其他SUH409L0.0301.001.000.0400.030-10.50~11.75-Ti: 6×C~0.75SUS4300.120.751.000.0400.030-16.00~18.00--SUS410L0.0301.001.000.0400.030-11.00~13.50--a表中所列成分除标明范围,其余均为值。b可以含Ni≤0.60%。表5
牌 号化 学 成 分a(质量分数),%CSiMnPSNibCrSUS4100.151.001.000.0400.030-11.50~13.50SUS410S0.081.001.000.0400.030-11.50~13.50SUS420J10.16~0.251.001.000.0400.030-12.00~14.00a表中所列成分除标明范围,其余均为值。b可以含Ni≤0.60%。6.2 冶炼方法
钢板及钢带所用的钢采用电炉熔炼加AOD和VOD(或LF或LTS)炉外精炼的方法冶炼。
6.3 交货状态
钢板及钢带经热轧后,通常按热处理及酸洗或类似的处理后(No.1)交货。如需方同意,钢带也可按热轧(No.1U)或热处理状态(No.1C)交货。
6.4 力学性能
6.4.1 以热轧状态(No.1U)交货的钢带不要求力学性能。
6.4.2 经热处理的各类型钢板和钢带的力学性能应符合6.4.2.1~6.4.2.4的规定。
6.4.2.1钢板及钢带的屈服强度通常只作为报告值,如需方要求保证屈服强度值,应在订货时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针对几种硬度试验,供方通常只按一种硬度试验方法提供硬度值,如需方要求选择表6~表8中的某一种硬度试验方法,应在订货时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否则由供方选择硬度试验方法。弯曲试验时,试样弯曲后的外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如供方能保证,可不进行弯曲试验。
6.4.2.2经固溶处理的奥氏体不锈钢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
6.4.2.3经退火处理的铁素体不锈钢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7的规定。
6.4.2.4经退火处理的马氏体不锈钢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8的规定。
6.4.2.5用作冷轧原料时,如需方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时,可不要求力学性能。
表6
牌 号拉 伸 试 验a,b硬 度 试 验屈服强度 Rp0.2MPa不小于抗拉强度RmMPa不小于断后伸长率A%不小于HBW不大于HRB不大于HV不大于SUS3790200SUS304Cu205520SUS304L175480SUSSUS316L175480SUSa拉伸试验规定值适用于横向试样;b钢板及钢带公称厚度小于3mm时,拉伸试样取L0=50mm,b=12.5mm,即GB/T 228中P5试样;钢板及钢带公称厚度不小于3mm时,拉伸试样取L0=50mm,b=25mm,即GB/T 228中P14试样。表7
牌 号拉 伸 试 验a, b硬 度 试 验180° 弯 曲 试 验a(b≥20mm)屈服强度Rp0.2MPa抗拉强度RmMPa断后伸长率A%HBWHRBHVd-弯芯直径a-钢板厚度SUH409L≥175≥360≥25≤162≤80≤175a<8mm,d =1aa≥8mm,d =2aSUS430≥205≥420≥22≤183≤88≤200d =2aSUS410L≥195≥360≥22≤183≤88≤200a拉伸试验规定值适用于纵向试样,弯曲试验取横向试样;b钢板及钢带公称厚度小于3mm时,拉伸试样取L0=50mm,b=12.5mm,即GB/T 228中P5试样;钢板及钢带公称厚度不小于3mm时,拉伸试样取L0=50mm,b=25mm,即GB/T 228中P14试样。
表8
牌 号拉 伸 试 验a,b硬 度 试 验180°弯 曲 试 验a(b≥20mm)屈服强度Rp0.2MPa抗拉强度RmMPa断后伸长率A%HBWHRBHVd-弯芯直径a-钢板厚度SUS410≥205≥440≥20≤201≤93≤210d =2aSUS410S≥205≥410≥20≤183≤88≤200d =2aSUS420J1≥225≥520≥18≤223≤97≤234-a拉伸试验规定值适用于纵向试样,弯曲试验取横向试样;b钢板及钢带公称厚度小于3mm时,拉伸试样取L0=50mm,b=12.5mm,即GB/T 228中P5试样;钢板及钢带公称厚度不小于3mm时,拉伸试样取L0=50mm,b=25mm,即GB/T 228中P14试样。6.5 耐腐蚀性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进行钢板及钢带的晶间腐蚀试验。
6.6 表面质量
6.6.1钢板及钢带表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缺陷。经酸洗后的钢板及钢带表面不允许有氧化皮及过酸洗缺陷。
6.6.2对于钢带,由于没有机会切除带缺陷部分,因此钢带允许带缺陷交货,但有缺陷的部分长度不得超过每卷总长的6%。
6.7 如需方对钢板及钢带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非金属夹杂物、高温性能等有特殊要求,可在订货时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7 检验和试验
7.1钢板及钢带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7.2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应用符合精度要求的测量工具测量。
7.3每批钢板及钢带的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方法及应符合表9规定。
7.4钢板及钢带应按批进行验收,每批应由不大于30吨的同一牌号、同一表面加工类型、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和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板及钢带组成。
表9
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方法化学成分1个/炉GB/T 20066GB/T 223, GB/T 11170,GB/T 14203GB/T 20123, GB/T 20125拉伸试验1个/批GB/T 2975GB/T 228硬度1个/批GB/T 230.1、GB/T 231.1、GB/T 4340.1弯曲试验1个/批GB/T 2327.5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合格,则整批合格。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复验不合格。如复验不合格,则已做试验且试验结果不合的单件不能验收,但该批材料中未做试验的单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试验和验收。
8 包装、标志和检验文件
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和检验文件应符合Q/BQB 4300的规定
9 数值修约方法应符合GB/T 8170的规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锈钢钢板的基本重量
表 A.1 单位:kg/(mm.m2)
牌号基本重量牌号基本重量SUS3047.93SUH409L7.75SUS304Cu7.93SUS4307.70SUS304L7.93SUS410L7.75SUS3167.98SUS4107.75SUS316L7.98SUS410S7.75SUS3217.93SUS420J17.75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采用标准及相关标准相近牌号对照表
表B.1
Q/BQB 4302-2009GB/T4237-2007JIS G 4304:2005JIS G 4312:1991ASTMA240/A240M-07EN10088-2:2005SUS30406Cr19Ni10SUS304304X5CrNi18-10(1.4301)SUS304Cu-SUS304Cu--SUS304L022Cr19Ni10SUS304L304LX2CrNi19-11(1.4306)SUS31606Cr17Ni12Mo2SUS316316X5CrNiMo17-12-2(1.4401)SUS316L022Cr17Ni12Mo2SUS316L316LX2CrNiMo17-12-2(1.4404)SUS32106Cr18Ni11TiSUS321321X6CrNiTi18-10(1.4541)SUH409L022Cr11TiSUH409L-X2CrTi12(1.4512)SUS43010Cr17SUS430430X6Cr17(1.4016)SUS410L022Cr12SUS410L--SUS41012Cr13SUS410410X12Cr13(1.4006)SUS410S06Cr13SUS410S410SX6Cr13(1.4000)SUS420J120Cr13SUS420J1420X20Cr13(1.4021)
附加说明:
本标准参考JIS G 4304:2005和GB/T 4237-2007进行编制。
本标准代替BZJ 380-2007。
本标准与BZJ 380-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钢板;
— 调整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 增加了分类和代号;
— 调整了牌号、化学成分及力学性能;
— 修改了冶炼方法的描述;
— 删除了“不锈钢的热处理制度”资料性附录;
—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不锈钢板的基本重量”;
— 调整了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与采用标准及相关标准相近牌号对照表”。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事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事业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徐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