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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机构软件测评报告测试中心114软件测评服务

价格:50 2024-07-19 05:00:01 551次浏览

第三方测试不同于用户的自测试。用户是应用软件需求的提出者,对于软件应该完成的功能是非常清楚的,是进行功能验证的人选。客观情况是,大部分的用户都不是计算机的专业人士,很难对系统的内部实现过程进行深入的分析。对系统的测试,功能测试仅仅是一个方面,还要包括并发能力、性能等多种技术测试。这些测试对技术有很高的要求,必须由计算机的专业人员才能完成。

114软件测评服务内容

1、软件开发项目验收测试

软件开发项目验收测试的目的是确保软件准备就绪,并且可以让终用户将其用于执行软件的既定功能和任务。验收测试是向未来用户表明系统能够像预定要求的那样工作,是一项确定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合同或用户所规定需求的测试。

适用范围:适用于系统开发完成后、正式上线前的阶段,及对项目验收有需求的建设方或开发方。

政策依据:

GB/T 25000.51-2016《系 统 与 软 件 工 程 系 统 与 软 件 质 量 要 求 和 评 价(SQuaRE)第 51 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GB/T 25000.10-2016 《系 统 与 软 件 工 程 系 统 与 软 件 质 量 要 求 和 评 价(SQuaRE)第 10 部分:系统与软件质量模型》

依据《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或基金项目任务书或合同

测评目的:

根据任务书或合同要求制定测试方案,验证工程项目是否满足用户需求。

验证所测软件质量特性是否达到系统的要求。

测试报告可作为验收依据及判断软件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完成。

2、软件产品确认测试

适用于软件系统开发全过程中,或软件系统开发完成后,及在以上阶段中有需求的建设方或开发方。

适用范围:适用于软件系统开发全过程中,或软件系统开发完成后,在以上阶段中有需求的建设方或开发方。

政策依据:

GB/T 25000.51-2016《系 统 与 软 件 工 程 系 统 与 软 件 质 量 要 求 和 评 价(SQuaRE)第 51 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GB/T 25000.10-2016 《系 统 与 软 件 工 程 系 统 与 软 件 质 量 要 求 和 评 价(SQuaRE)第 10 部分:系统与软件质量模型》

测评目的:

根据客户开发需求,制定测试方案,验证开发项目是否跟需求一致。

根据软件产品需求,制定测试方案,验证开发的产品是否跟需求一致。

软件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完成的依据。

3、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测评

根据办公厅关于《“互联网 + 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各项要求,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对各地区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规范,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全国一体化“互联网 + 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

适用范围: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测评,贯穿平台开发及上线前后的全流程,主要为检测软件的功能、缺陷漏洞等,分析平台性能,终保障软件的质量,促进系统持续、健康、有效的运行。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测评主要针对项目验收、软件产品确认测评以及各单一特性的测评。

政策依据:

国办函〔2016〕108 号《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 + 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GW0014-2017《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应用软件第三方测试规范》

测评目的:

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可作为电子政务服务平台质量评估的参考。

4、软件类科研项目验收

软件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测试是依据其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对要申请科技成果测试的软件类科技成果进行的一种符合性测试,以验证其是否符合它的规格说明,是否达到预定的计划目标。

适用范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科研项目申报等有需求的相关企业。测试机构依据软件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或技术报告及相关的国家标准,按照规范的操作规程执行测试,并且出具详尽的鉴定测试报告,对软件的功能及性能等质量特性给出综合的评价。

政策依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办法

《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

测评目的:

对软件成果的质量进行科学的评价,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可以作为科研项目验收的依据。

能反映出科研项目真实的技术水平,对各类科技成果申报能起到辅助作用。

5、电子招投标系统检测

招标投标系统(EBS)检测能够有效保障电子招投标活动的性、真实性、有效性,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创建统一、开放、透明、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相关要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提出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符合性检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条明确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得进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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