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当如实填写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需有证明文件的还应附具证明文件。
2.个人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
3.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
4.单位请求减缓专利申请费用的,除应递交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外,还应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不明确的,可以由当地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直属国家部委的单位,可以由部、委的科技司、局专利管理处出具证明。大专院校可以由国家部委、专利管理处、当地的省(市)教委或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5.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单位是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团体,是企业的应当说明盈亏情况,非企业的应当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6.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五种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半月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