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2023年办理成都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须知;
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从事业务经营的条件;
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劳务派遣经营单位的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已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2)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内前向许可部门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3)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部门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
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所在地许可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部门,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部门提交上一年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限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业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