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人员在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其中两条(含)以上:
(1)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在本专业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利成果、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技术规范、行业工法等替代;或著有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2)作为参与人完成2项(含)以上工程项目;
(3)参与承担过1项(含)以上中小型企业的项目;
(4)参与承担过1项(含)以上新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等工作,通过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
(5)获县级(含)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先进荣誉称号(需提供荣誉证书、政府或有关部门证明文件等);
(6)获得县级(含)以上专家荣誉称号;或入选县级(含)以上人才工程项目;
(7)获县级(含)以上表彰;
(8)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9)参与完成1项(含)以上市(厅)级技术攻关项目或科研项目;
(10)参与完成1项有关工程技术领域的市级地方、企业(含)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等起草和制定;
(11)参与完成行业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或技术有较大提升工作;
(12)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全过程施工;
(13)安置80人(含)以上就业或年上缴税金150万元(含)以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不满规定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但工作实绩突出,达到上述科研、业绩条件中三条以上,可提前一年破格申报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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