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少数人道德出现滑坡,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失信行为渐成蔓延之势,致使诚信的企业无法证实,大众消费顾虑重重,交易出现信任危机。高瞻远瞩,大力推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建立长效机制,使诚信者得到保护认可,失信者收到惩处,确保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第631号令——《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颁布,并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3】920号)《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
《通知》明确规定: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什么是企业征信?
企业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服务其他政府部门: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中除了采集银行信贷信息外,还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采集了大量的非银行信息,用于帮助授信机构的风险防范。当政府部门出于执法需要征信机构提供帮助时,可以依法查询征信机构的数据库,或要求征信机构提供相应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