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按照《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部署》、《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十二五“规划要求,以工商、税务、质检、法院等全国各级、各区域54个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管理信息为基础,吸纳社团、媒体、金融、消费者等评价信息,建成覆盖全国的社会信用数据库,为合法注册的企业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并匹配与法人执照对应的信用编码和信用网址。
报告的组成
部分:全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公开的监管信息;
第二部分: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等)对企业的信贷评价信息;
第三部分:企业相关的互联网信息;
第四部分:新闻单位、主流媒体对企业的评价信息;
第五部分:企业经营信息;
第六部分:市场反馈信息(包括消费者、上下游企业及员工等主体实名提交的评价信息)。
服务其他授信市场:授信市场范围非常广泛,除银行外,还包括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其它从事授信中介活动的机构如担保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等。征信通过信息共享、各种风险评估等手段将受信方的信息、准确、及时地传递给授信方,有效揭示受信方的信用状况,采用的手段有信用报告、信用评分、资信评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