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部署》、《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十二五“规划要求,以工商、税务、质检、法院等全国各级、各区域54个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管理信息为基础,吸纳社团、媒体、金融、消费者等评价信息,建成覆盖全国的社会信用数据库,为合法注册的企业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并匹配与法人执照对应的信用编码和信用网址。
第631号令——《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颁布,并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3】920号)《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
《通知》明确规定: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报告的影响
一、企业信用档案如影相伴、时刻影响着企业。
二、信用档案中的报告内容均为《国家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开、让大众知晓的信息。
三、信用档案为企业赢得客户信任,提升销量。
四、当前信用档案的用处就是信用营销。
企业如果信用不良会有什么后果?
企业信用报告主要用于商业银行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也用于政府部门评奖、评优、招标或财政补贴等许多活动中。在经过企业的授权同意后,商业银行、政府部门都可以查询该企业的信用报告,了解其信用状况。
如果企业征信不良的话,商务合作、开拓市场、政府投标等企业经营活动都很难开展,因为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作为合法经营者,对企业负责也是对国家负责,守法经营,不再失信,才能给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共建“诚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