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631号令——《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颁布,并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3】920号)《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
《通知》明确规定: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帮助企业采集信用信息,见证信息载体原件、对信息核实、录入信用档案,提高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帮助企业借助覆盖全国的信用体系积累信用财富,提升企业信用可信度。
为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提供信用报告,为企业的信贷、赊销、投资、出租、招聘、合作、销售等商务活动提供良好参考依据。
全球家征信机构美国邓白氏,于1994年进入中国,并于2006年与华夏信用合资,成立华夏邓白氏,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第三方征信服务。
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通过征信机构强大的征信数据库,收录工商登记、信贷记录、纳税记录、合同履约、民事司法判决、产品质量、身份证明等多方面的信息,以综合反映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可以按照不同的监管和调控需要,对信贷市场、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进行、深入的统计和分析,统计出不同地区、不同金融机构、不同行业和各类机构、人群的负债、坏账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