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1号令——《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颁布,并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3】920号)《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
《通知》明确规定: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企业信用报告是按照《征信管理条例》,根据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金融机构、主流媒体、消费者等发布的信息,按统一计算模式出具,反应着企业当前的信用状况,是大众消费、交易、就业、信贷、投资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事项中明确规定依法使用的重要依据。
报告的应用
一、大中型企业:汇聚信用力量,提升诚信形象,增强信用核心竞争力。
二、小微企业:赢得客户信任,获得合作商机,实现快速增长。
三、外贸型企业:与国际接轨,开拓更大市场。
四、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规避信任风险,转化信任危机,扭亏为盈。
五、让”知道“变为”信任“,是注重广告宣传企业之策。企业诚信损失借助信用档案产生舆论压力,追回利益。
防范信用风险:通过征信,查阅被征信人过往的历史记录,商业银行能够清楚的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对灵活的信贷政策,扩大信贷范围,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