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1号令——《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颁布,并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3】920号)《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
《通知》明确规定: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帮助企业采集信用信息,见证信息载体原件、对信息核实、录入信用档案,提高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帮助企业借助覆盖全国的信用体系积累信用财富,提升企业信用可信度。
为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提供信用报告,为企业的信贷、赊销、投资、出租、招聘、合作、销售等商务活动提供良好参考依据。
全球家征信机构美国邓白氏,于1994年进入中国,并于2006年与华夏信用合资,成立华夏邓白氏,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第三方征信服务。
服务其他授信市场:授信市场范围非常广泛,除银行外,还包括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其它从事授信中介活动的机构如担保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等。征信通过信息共享、各种风险评估等手段将受信方的信息、准确、及时地传递给授信方,有效揭示受信方的信用状况,采用的手段有信用报告、信用评分、资信评级等。
有效揭示风险:提供决策依据:征信机构不仅通过信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而且在这些客观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加工而推出对企业和个人的综合评价,如信用评分等。通过这些评价,可以有效反映企业和个人的实际风险水平,有效降低授信市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做出更好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