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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工商处罚怎样删除,企业行政处罚消除

价格:面议 2024-09-27 06:00:01 149次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2、 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

3、 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

4、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对经销进口商品无合法凭证的行为;等等。

工商局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范围简单来说包括:商标、合同欺诈、消费者投诉、流通领域产品和服务质量、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市场主体登记包括工商执照和市场开放、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职权,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方式,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局的罚款标准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工具;

(二)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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