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和领取完税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为了避免影响正常业务活动,建议纳税人在需要使用完税证明前提前申请,以免错过有效期限。
妥善保管。完税证明是重要的法律凭证,一旦遗失或损毁,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纳税人妥善保管好完税证明,并及时复印留存备份。
按规定使用。完税证明只能用于申请时所述的事由和种类,不能随意更改或转让完税证明,否则可能会造成法律纠纷或者被视为违法行为。
存款证明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上一期间某时点的存款余额或某期间的存款数额,并证明存款人在银行存在的证明。直到稍后的时间点才能使用的存款余额。通俗的讲,就是要求银行出具存款证明或存折或银行对账单。
存款人提供的存折(单)必须是银行本所(柜)开立的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折(单)。不得为他行的存折(单)提供存款证明。凡已用作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冻结的存折(单),不得作为开立存款证明的依据。
开立的存款证明书中记载的存款余额,必须是开出证明当时的余额,必须与存折(单)余额相等、币种一致。
申请人应自开出存款证明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支取该笔款项。如未满三个月支取,必须交回存款证明书正本,方可取消“存款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的限制。
中行个人存款证明
1、存款证明是因客户个人合法需要开立的,以证明在某个时点前在银行存有一笔不可动用的存款的电子或书面证明,存款证明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
2、《中国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码。纸质版存款证明为一联正本;电子码存款证明为一个电子编码,客户提供给与中国银行合作接受中国银行电子码存款证明的使用单位,如使领馆、旅行社、留学中介等。
3、《中国银行个人存款证明》(纸质版和电子码)不具有任何银行担保和承诺作用,不得作为抵、质押凭证,不能作为提取相关存款的凭证,中国银行不受理存款证明的挂失,存款证明遗失的,可以重新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