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和法院的副卷是一样的,也是不允许患者查看和复的,患者可以要求复印病历,但是仅于客观性病历,如门诊病历、住院日志、体温单灯这些资料,讨论记录、会诊记录这些主观性病历资料是不允许患者看的.
电子病历是医院中医疗信息系统的核心。医疗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医院的医疗提供信息服务,其各项功能都是建立在对病人的病历信息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它包括: ①病人的姓名、性别等自然信息。 ②病人的入院、出院、转科、转院等流行情况。 ③病人在医院所接受的各种检查记录。 ④医师为病人所做的各种记录。 ⑤对病人的护理记录等。
病历的范围包括其他证据 1.除了基本资料外,病历还可能包括其他证据,如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这些证据也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依据。 2.在发生医疗事故时,患方可以要求封存复制病历,并尽快收集其他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等,以备不时之需。 3.在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时,患方可以选择和解、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无论选择哪种方式,病历都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 因此,医疗机构和患者都应该认识到病历的重要性,妥善保管和使用病历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损失。
病历的范围包括基本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病历的基本资料包括: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 8.其他相关材料。 这些资料都是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记录的,对于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