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北京公积金APP(或京通小程序)办理申请
步,登录系统。
点击北京公积金APP(或京通小程序),进行登录。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第二步,选择提取事项,录入相关信息
点击【服务】,在“我要提取”栏选择【租房提取】,阅读并勾选确认《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后,进入相应的事项申请页面,按照提示录入相关信息,相关流程与个人网上业务平台一致。点击【提交】,提示操作成功。
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系统、北京公积金APP(或京通小程序)和柜台办理。
线上办理(含网上业务系统、北京公积金APP、京通小程序)时,在“基本信息”栏目下需将【租房类型】选择为“租住商品住房”,可参考【图例】填写相关内容。选择承租人、填写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编号,如校验通过的反显:房屋用途、月租金及租房地址(不可更改)。继续填写相关信息。其中,“租赁开始时间”“租赁截止时间”应按照租房发票展示的租期填写,且不可超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租赁起、止时间。
上传租房发票原件影像(必须明确标识为房租发票,例如票面应体现“房租”“租房”“个人出租房屋”等字样)。选择支付的银行及约定日,约定周期默认按月,点击提交后,可以对支付金额、约定信息、打入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再次检查。提交成功后,每月的提取金额自动转入申请人约定的公积金用卡账户中。
通过柜台办理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和租房发票原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编号。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提示: 1.每次提取时,月提取金额采取月租金和月缴存额双限规则:若月租金>月缴存额,按月缴存额提取;若月缴存额>月租金,按月租金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按照账户余额扣减10元支付。
2.如租房发票中未能展示实际租期,应自行在发票上注明,但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备案的起止时间。
3.除了住房管理部门(包含所在街道)可代开发票之外,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本市住房租赁资质。
4. 当提满租赁期对应的时间长度后,事项自动终止,应使用新租房发票申请提取。
5.缴存人支付的房租应符合租房区域的合理水平。对于租金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审核人员应进一步核查租房行为的真实性。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虚假租房行为的,该提取业务不予办理。
原有租房提取事项中断后再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途径有两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结。
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后,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管理】,点击提取事项右侧的【约定提取管理】,进入约定提取管理页面:
在“公积金约定提取信息”栏目下,选择“约定提取日”,“约定提取周期”默认为“月”,系统自动反显“约定下次支付日期”。
在“收款银行账户信息”栏目下,点击【选择收款账户】,可选择公积金用卡,如申请人希望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提取时,可点击【添加公积金用卡】,选择需要添加的“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确认添加】,添加成功后,再次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即可。
点击【提交】,系统显示办理成功。在提交成功页面,如需留存申请回单,点击【打印回单】,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
途径二: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本人办理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及《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
公积金提取可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办理公积金提取,需提前到指定银行申领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的公积金将直接转入联名卡储蓄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