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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通过铁路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铁路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货物的一方为承运人,是指从事公路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它可以是公路运输企业,也可以是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其他单位和运输个体户。承运人有时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所谓缔约承运人是指参与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缔约承运人委托从事运输的人。托运人是指托运货物的一方或指与承运人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可以是承运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除了承、托运双方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还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即在目的地接收货物的人。因此在一个完整的货物运输合同中,往往要涉及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三方当事人。但在实践中,在不少情况下,托运人和收货人是同一个人。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航空承运人使用航空器,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托运人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合同。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实施货物运送的人,主要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货物的企业法人。托运人是指要求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具备托运条件的货物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个人;收货人是指货物通过民用航空器被运送到指定地点后,提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的承运人以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管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具有的特点是:

⑴承运方由两个以上采用不同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共同构成,合同对这些承运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⑵支付运费的总括性。托运人将全程不同运输阶段的费用一次性支付。

⑶对于多式联运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毁损,承运人负担连带责任。当没有过失的承运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有权向造成损害的承运人进行追偿。如果数个承运人之间无法分清过失,则按各自所得的总运费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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