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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在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