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案例

价格: 面议 2026-09-28 13:12   27次浏览

今天,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就来详细解析这个案例,并探讨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吴某于2022年10月28 日20:00左右在7号楼地下车库与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公司开发的202房屋,当时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已经下班,该合同只有吴某单方签字,某公司并未签字盖章。

当晚双方就合同价款进行了协商,终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吴某要求某公司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和车位费,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

随后某公司向吴某发送两次律师函催缴剩余购房首付,但是因某公司销售人员并未兑现在签合同之前的承诺且支付费用时某公司并未盖章,所以吴某并不想继续支付剩余首付的费用,某公司便认定吴某构成违约,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

依照合同约定,吴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解除,某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从吴某已付购房款中扣除总房款20%的违约金683266.4元以及与该房产相关的其他费用,所付房款不足扣除的,某公司有权要求吴某补足。

接受委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被告)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师通律师在于当事人吴某充分沟通,并反复确认诉讼方案之后时间展开代理工作。

判决结果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0月28日晚吴某提出要求优惠2个点,交纳350000元房款并在合同上签字,后对合同价款提出质疑,且表示如果不能优惠2个点,则要求退房退款,此时某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亦未对吴某提出的优惠及合同价款给予确定恢复,此后吴某继续要求退款,且与某公司就合同价款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吴某虽已经交纳了350000元购房款,但不能认定其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在吴某提出退房退款时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在合同上盖章,本院认定案涉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在吴某主张退房退款时并未成立,某公司后续在合同上盖章的行为,亦对吴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吴某要求某公司退还购房款350000 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某公司同意返还吴某车位费100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吴某要求兴筑公司支付其购房款及车位费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解读

基本规定

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案适用法律解读

本案中吴某虽然已经签字并交了一部分费用,但是在吴某提出退房退款时案涉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并未协商一致,且并未盖章,所以案涉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对吴某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驳回了某公司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因为此合同不成立,所以某公司应当返还因该合同所得的360000元。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擅长卖方违约不卖、买方逾期付款、延期交房、房屋质量、隐瞒抵押 / 查封、户口逾期迁出、定金违约金、中介责任、合同无效、无法过户等。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数码大厦A座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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