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无船承运业务、提单登记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需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
2.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3.提单格式样本(2套);
4.以交纳保证金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交存80万人民币保证金);申请人交存保证金银行账户为: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长安街支行),帐户名称(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帐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在交存保证金时,应在银行汇款凭证上注明“作为(申请公司名称)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
5.以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和保险费缴费;
6.以保证金保函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担保机构的从业证明文件、担保机构签发的保函。
二、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申请开展无船承运业务
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应当按照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原则上应与总公司(母公司)采用同一财务责任证明形式。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需加盖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字);
2.总公司(或母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3.总公司(或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4.总公司(或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需加盖总公司(或母公司)公章;
5.以交纳保证金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交存20万人民币保证金)。
6.以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和保险费缴费。
7.以保证金保函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担保机构的从业证明文件、担保机构签发的保函。
三、申请从事中美港口间无船承运业务
根据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美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如仅从事中美港口间的无船承运业务,在中国境内可免交保证金,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需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
2.可行性分析报告(需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
3.经公证、认证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4.提单格式样本(2套);
5.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6.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7.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8.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9.美国FMC出具的无船承运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10.作为NVOCC交纳7.5万美元保证金的证明;
11.为中美贸易补交5万美元保证金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