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特别规定的标签标识内容
1、乳制品
GB131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
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
1.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1.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
1.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2.“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2、饮料
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1.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标示活菌(未杀菌)型产品乳酸菌数应≥106CFU/g(ml)
2.含有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需冷藏储存和运输的饮料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的运输条件。
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1.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2.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3、酒类
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1.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示外,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3.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4.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GB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1.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4.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5.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4、速冻食品
GB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法。
5、膨化食品
GB 1740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包装袋内不应放置任何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非食用物品(放入的非食用物品如有独立包装,则为非直接接触。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有关标准要求。非食用物品上应标注“非食用”字样),但与食用方式有关符合相关要求的餐饮具等物品除外。
6、糖果制品
GB9678.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1.代可可脂添加量超过5%(按原始配料计算)的产品应命名为代可可脂巧克力。
2.巧克力成分含量不足25%的制品不应命名为巧克力制品。
GB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下列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7、食盐
GB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标示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
8、食用植物油
GB1964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
转基因食用植物油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水产制品
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注明食用方法。
GB 3160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
标签中应标示产品盐分含量范围。
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GB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4.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5.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6.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并应标示产品的类别和适用人群,同时还应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3.标签中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4.标签中应标示“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5.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不标示图解。
6.指导说明应对配制不当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
2.标签中应在主要展示面标示“运动营养食品”及产品所属分类。
3.如有不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中标识
4.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儿不适宜食用”
11、婴儿配方食品
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4.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5.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6.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4.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按4.1~4.4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3.对4.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GB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3.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GB2257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产品标签应符合产品标签应符合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的规定,并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2.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12、食品添加剂
GB 26687-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1.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a.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保质期;
e.产品标准代号;
f.贮存条件;
g.生产许可证编号;
h.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i.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
j.法律、法规要求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2.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使用外文,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标号。
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GB 3061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按照GB29924《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进行标示,凡含有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的产品不测相对密度和折光指数,其产品标签的配料清单中应标示“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对含有来自海产品成分的食品用香精应在产品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含有海产品成分。
13、其他
GB 1493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在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明产品所属类别(A类、B类),其中A类产品可以标识“可直接接触食品”。
GB 14930.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
1.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识“食用接触用”。
2.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识产品的材质。
GB 4806.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奶嘴
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要求。如产品含有天然乳胶,应标明“产品含有天然乳胶”。
14、食品相关产品
GB480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搪瓷制品
标签标识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GB4806.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标签标识除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之外,还应按照GB4806.6-2016附录A在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中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混物应标示所有树脂的名称。
GB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1.标签标识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2.产品声称可用于烹饪、可微波炉使用的性能时,应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进行标识。
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1.标签标识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2.金属基材应明确标示其材料类型及材料成分,或以我国标准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表示,如“不锈钢06Cr19Ni10”或“不锈钢S30408”“铝合金3004”等。
3.食品接触面覆有金属镀层或有机涂层的,应标示镀层或涂层材料,如“镀铬”“镀锌镍合金”“聚四氟乙烯涂层”等。金属镀层不止一层时,应按由外层到内层顺序标出各层金属成分,并以斜杠隔开,如“镀铬/镍/铜”。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标签标识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标签标识除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之外,涂层材料及制品还应分别标示基材和涂层的材质名称。
GB 4806.1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标签标识除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如产品含有天然乳胶,应标明“产品含有天然乳胶”。
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1.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误导使用者。
2.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
3.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
4.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终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具体见附录A),有明确食品接触用途的产品(如筷子、炒锅等)除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5.上述标识内容应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