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定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和指导性规划。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两种类别,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综合性规划要求编写“该规划编制的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专项规划和指导性规划应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一些专项规划也属于宏观的、综合指导性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不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5.编制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
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