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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准备和缴纳规费

曹经理    2019-10-21 11:28:23    2174次浏览

申请准备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缴纳规费

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3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30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3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

2013年10月1日前,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官费为1000元

在2013年10月1日调整为每件800元。

至2015年10月15日调整为每件600元。

至2017年4月1日调整为每件3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官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1、领取途径

直接办理的,当事人须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委托代理机构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代理机构,当事人到代理机构领取。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的,须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⑵、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⑶、领取人的身份证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⑷、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⑸、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⑵、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⑷、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特别说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延迟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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