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经济控制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吗

居律师    2019-11-17 10:35:15    1613次浏览

根据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规定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都属于家暴的类型。

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中,家暴的表现形式并没有“经济控制”的身影,但是通过经济控制给对方造成伤害,进而上升到精神方面的压抑,所以同样构成家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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