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档文件
广义上的归档文件是一个泛指性概念,包括机关形成须归档保存的所有文件材料。《规则》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和限定,使“归档文件”具有了专指性意义,即“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其中,“办理完毕”是指文件相应的文书处理程序已经完成,而不论文件本身在实际工作中否定在发挥作用。比如请示与批复,在复文发出或收到以后。在文书处理上就算已办理完毕;本机关的发文,文件印发也就算办理完毕。但:有的文件如请示、报告等需要上级部门给予批复、批示和答复的,要等待批复,批示答复,收到后再归档。有的文件,如计划,规则、请示、规定等,在贯彻执行上需要很长时间,但印发或传阅后,其文书处理程序已经完成,也算办理完毕。
《规则》对适用的归档文明种类进行了限定,明确为纸质文书材料。这是因为本标准旨在对文书立卷工作进行改革。暂不涉及科技、会计等专门档案,以及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的整理工作。(也就是过去科技档案用什么方法,现在继续用什么方法。)
(二)、归档文件整理
归档文件整理,就是“将归档文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这一概念明确了“以件为单位”的基本原则,并概述了归档文件整理工作的基本环节。整理的内容包括“分类、装订、排列、编号、编目、装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