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
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
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
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
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