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商事登记机关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常入“异常经营名录”的原因有两种:
其一,公司地址无法取得联系;
其二,公司每年度的工商年报没有在规定时间里上报。
针对这两种情况,企业可以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