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类型:
1、跟单信用证: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3、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4、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多;
5、保兑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未保兑信用证是指未经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在没有保兑的情况下,若开证行不能如期兑付汇票,则受益人不能收回货款。这时,受益人只有两种方法可以采取:一为向开证银行的国家进行法律起诉;二为受益人能查明开证银行在本国有资产,向本国法院起诉。这些对受益人都较为被动,不如加以保兑有利;
6、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的信用证;
7、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 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8、红条款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 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 信用证”;
9、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 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三条
开证银行与申请人在开证前应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开证行应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合理、审慎设置信用证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单期、有效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