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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关于办理积分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交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知明确,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交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确认登记信息。无法确认登记信息,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复核表》,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根据不同职业(工种)要求,采取技能操作考核或现场答辩的方式。积分落户申请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可申请积分落户。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前缴费满十二个月为满一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前缴费满十二个月为满一年,且这期间无间断缴费、补缴费、个人窗口缴费等情形。该通知自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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